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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07-3-22

目 录

1、广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2、广州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3、广州市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4、广州市餐饮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5、广州市工地食堂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6、广州市商场、超市食品卫生监督指引
7、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8、广州市学校集体食堂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0、广州市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1、广州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工作指引
12、广州市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引
13、广州市重大活动卫生要求
1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6、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7、广州市集体食堂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广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选址
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2.卫生许可证的审查
卫生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场内显眼处并在有效期内,有否超许可项目经营。
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3.1各类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场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须加贴在墙上明显位置)。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
3.2设立卫生档案: 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组织名单、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包括健康异常检出情况、卫生部门通知及本单位调离执行情况文字资料,从业人员本年度健康证、培训证),培训资料、自查自检记录;
4. 从业人员的检查
4.1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4.2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通风、排风系统装置(自然通风除外)
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新风机房和回风机房风机滤网清洁无积尘。各卫生间或吸烟区须设独立排风系统。须有健全的通风排气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及该系统清洗、消毒、检查、处理记录。
6.设有专用的用品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
洗消间门外应贴有明显标志,间内设2-3个洗消池、红外线消毒柜、保洁柜。公用杯具配置与最大客容量比应大于3:1。公用杯具、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垃圾废弃物置于有盖的容器存放。
8.各类场所内禁止吸烟,大堂、电梯间、卡拉OK房、歌舞厅、商场等处应有明显禁烟标志,夜总会设专门吸烟室。
9.各类重点场所还应完善以下主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
9.1旅店业
9.1.1必须设有专用洁净布草间,贴有明显标志,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该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和杂物;
9.1.2设立脏布草回收间;
9.1.3设立清洁专间:用于抹布、拖把、扫把、垃圾铲、垃圾桶等清洁用品的清洁和保管;
9.1.4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洗发水、沐浴液等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9.1.5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和有关用品清洁时,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做到不互相污染;
9.1.6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9.1.7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店,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9.2文化娱乐场所(如卡拉OK、歌舞厅、影剧院等)
9.2.1卡拉OK房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歌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
9.2.2歌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9.2.3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9.2.4有供应开刀水果的场所,必须设专用果盆制作间,间内设1个洗果池;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所有冰粒机都必须安装滤水器;
9.2.5厕所清洁,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设有洗手设施和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
9.2.6卡拉OK场所应使用话筒消毒网。
9.3公共浴室
9.3.1必须设有专用洁净布草间,贴有明显标志,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设立脏布草回收间和杂物间;
9.3.2应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9.3.3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进风口设置合理;浴室地面坡度不少于2%;浴室喷头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间距大于0.9M;浴室、厕所地面要防渗、防滑;桑拿室设透气口;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不宜设池浴;
9.3.4设有浴池的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备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2名持有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浴池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L;
9.3.5提供理发美容用具的场所必须设紫外线消毒箱;
9.3.6各种消毒用品、洗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9.3.7场所内使用的化妆品(包括洗发水、沐浴液)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9.3.8总台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9.4理发、美容
9.4.1理发毛巾、浴巾、床单、枕巾、枕套等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应设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洗涤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9.4.2必须设紫外线消毒箱,理发刀具、胡刷等理发工具每客用后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用后及时消毒,毛巾、美容针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美容用盆必须用一次性胶袋铺垫或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4.3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
9.4.4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理发室洗头池与座位比,不少于1:5;毛巾与座位比不少于5:1;
9.4.5从业人员上岗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
9.4.6烫发场所设有独立机械性通风装置;
9.4.7场所内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化妆品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检验报告。
9.5游泳场所
9.5.1应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进入的标志;应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出借泳装;
9.5.2所使用的消毒剂、除藻剂、沉淀剂、泳池内壁涂料等涉水产品须有有效卫生许批件和检验报告;
9.5.3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卫生间设置独立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5.4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9.5.5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9.6体育馆、四馆、商场(店)、书店
9.6.1场内须贴禁烟标志,设有吸烟室并有独立排气设施;
9.6.2厕所清洁,设有洗手设施和独立机械通风装置;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6.3应保持室内清洁;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污洗间和清洁工具存放间;
9.6.4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应设在清洁的地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9.7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等候室
9.7.1应保持室内清洁,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9.7.2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清洗消毒,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不能有积水、积垢,设有洗手设施和独立机械通风装置;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7.3应有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
9.7.4不得在候诊室内诊治病人或出售商品和食物。
9.8空调就餐场所
9.8.1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室内不能摆设活的三鸟,蛇、禽畜等动物,以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应有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
9.8.2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有洗手设施和独立机械通风装置;设立座厕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8.3供客人用的面巾必须经严格的清洗和消毒,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纸巾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合格产品;
9.8.4食品、食具等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的涉水产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
1.1由卫生部审批的涉水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的各类水质处理器);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涉及饮用水安全的各类进口产品。
1.2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水产品包括
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2.监督检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布局流程、产品生产、贮存、产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场所有否必要的卫生消毒设施;
2.1水处理剂
2.1.1原料 原料不得使用回收废料及工业再生材料,铝盐水处理剂不得以铝灰为主原料,酸原料应该是工业级以上的盐酸或硫酸,不得使用废酸。原料堆放应有专门仓库,有防潮措施。
2.1.2生产车间及设施 应有卫生安全设施,防止生产事故;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及时排出生产过程中的酸雾;尽量采取密封生产;与生产原料接触的物品应耐酸耐腐蚀;生产生活饮用水的水处理剂与生产污水处理的水处理剂原料产品不得混放;生产生活饮用水处理产品有专用生产设备,不得与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混用;废渣、废液有专用存放场所,不得污染环境。
2.1.3产品包装和标签 应标明用于生产生活饮用水,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单位名称、电话、地址、执行标准号等。桶装的液体产品也按上述要求。用槽车或船运输工具应有标志。
2.1.4检验室 应有氧化铝、PH、比重等检验设备和配备人员,并开展这些项目的检验。
3.管材管件及其他结构材料、供水容器、涂料生产的卫生要求
3.1原料 不得使用有害有毒物质为生产原料。不得使用铅、镉盐及其他有毒物质为塑料管材的稳定剂,不得使用回收废品作生产原料。专门堆放给水管原料的仓库,不能与排水管原料混放。
3.2生产卫生要求
3.2.1环境应整洁,无关物品不应放在生产场所,地面平整,耐磨,不渗水,便于清洁。
3.2.2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与非生产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有间隔,防止交叉污染,生产饮用水使用材料应有专用设备,不得混用。
3.2.3生产车间应有通风装置,产生粉尘和气体的场所应有足够的排气设施。
3.3产品标签 产品的用途应有明显标志,有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单位、产品规格、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等。
3.4检验室要求 应有浸泡试验的检验设备和配备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4.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生产的卫生要求
4.1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经过卫生安全性检验,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才能使用。
根据不同原料采用不同消毒方法,以保证消毒效果。原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
4.2生产车间
4.2.1有清洗消毒间、装配间、原料间、成品库,以及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的更衣室。
4.2.2生产车间的工艺流程应做到人物分流,通道畅通,消毒后的物品不得与未消毒的物品有交叉污染。
4.2.3生产车间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地面应平整、耐磨、不渗水、不得积水,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应耐腐、防潮,便于清洗消毒。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环境应整洁。
4.2.4水质处理器生产装配间墙壁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2米。空气应进行净化或消毒。
4.2.5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消毒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4.2.6饮水机的生产装配线应有明确功能分区。
4.2.7产品说明书说明的用途与产品实际功能一致,应包括安装方法;冲洗多长时间后,水质才可以饮用;水质处理器使用多长时间或多少水量后需要更换滤芯及其更换方法;故障处理及注意事项等。
4.2.8产品标签要求有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厂名、地址、电话、执行标准、卫生批文号等。
4.2.9 检验室要求有试漏、微生物、浊度等检测设备和人员,合格产品附上合格证。
5.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否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否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6.检查从业人员有否按规定要求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7.检查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生产企业有否健全的检验机构或有委托检验机构;
8.对样品质量进行动态了解,并对产品抽检进行质量监控;








广州市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游泳池(场)设计卫生要求:
1.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游泳池(场)平面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1.2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地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1.3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1.4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边走道材料应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1.5游泳场所必须在进入泳池区处设置淋浴池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1.6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1.7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1.8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并应有完善的通风排气设施。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2.1建立卫生管理组织。以游泳场所负责人为卫生责任人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各项卫生工作要落实到人。特别是加氯消毒工作要安排技术水平高,责任心非常强的同志担当。
2.2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2.2.1建立水质净化消毒管理制度: 规定水质净化、消毒指标,明确工作程序、水质净化处理方法、有关指标的测定方法,测定频率,测定点数等。
2.2.2健全游泳池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规定游泳池清洁工作时间、方法和合格指标等。规定池边、通道、厕所、淋浴室等每日刷洗次数、清洗时间、方法和合格标准。
2.2.3消毒设施管理制度: 规定器械的管理、消毒液的投放量、配制方法和加药方法。使用液氯消毒者,要特别详细地制定:加氯机的安全开启方法,加氯机的安全关闭方法,加氯量的控制,定期检查加氯设施是否漏气的方法,以及出现氯气遗漏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办法等。
2.2.4建立余氯检测管理制度: 做好每天记录:对每天游泳人数、池水加氯量、余氯量、气温、水温、循环次数、加入新鲜水量等进行记录。
3.日常管理卫生要求
3.1水净化、消毒设备能正常使用;池水消毒、净化效果良好,水质监测结果应达到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3.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3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并需4h更换一次。
3.4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5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6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7设有检查游泳者健康情况的制度。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8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
4.游泳池边路面及走道卫生清洁。
4.1游泳池的池边路面及走道,必须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污泥、污水、污物、垃圾等,以防带入游泳池内污染游泳池水。
4.2每天游泳结束后彻底清洗消毒一遍,游泳期间发现池边路面和走道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干净,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可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漂白粉、漂白粉精、次氰酸钠等配制成含有效氯0.3-0.5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擦抹消毒。
4.3更衣室、淋浴室的清洗。更衣室应保持空气新鲜,采光照明良好,地面清洁无污物、污水; 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清扫、冲洗,并对地面、墙壁进行消毒。
4.4淋浴室亦应每天游泳结束后清洗地面、墙壁,并用含有效氯为0.3-0.5mg/l消毒液消毒。同时注意防止地面、墙壁藻类的生长,方法是加强墙壁、地面的清洗消毒,必要时用硫酸铜溶液刷洗墙壁、地面。
5.厕所的清洗。
5.1游泳场所的厕所内不得有积粪,厕所地面应保持清洁,厕所与游泳区之间必须有强制式浸脚消毒池;
5.2在游泳池开放期间,浸脚消毒池内应有含有效氯5-10mg/1的消毒液,并4h更换一次。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对厕所地面进行清洗。
6.痰盂的清洗。
游泳场所各处的痰盂应每天清洗、消毒,游泳期间如痰盂被撞倒,痰液洒在地面上时,应及时清洗消毒。
7.人员管理
7.1游泳场所工作人员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水质处理和消毒、监护和急救等工作,每年进行专业培训的考核,合格者方可胜任本职工作。
7.2游泳人员
7.2.1游泳者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证明入场游泳。发现临时患有红眼病、皮肤病等患者,应谢绝入场。
7.2.2游泳者不得穿浅色或脱色的游泳衣裤入场游泳。
7.2.3对有碍游泳池卫生的物品,如衣物、鞋袜、食品、饮料以及非游泳用具等不得带入场内和池旁,禁止在游泳池内吃食物、吸烟。
7.2.4游泳者入池前后的注意事项:入池前要排泄大小便,鼻涕;用淋浴冲洗身体;上厕所后,手脚要洗净消毒。游泳时禁止在池内排尿、吐痰、鼻涕。
7.2.5游泳后要用淋浴洗净身体,冲洗眼睛,并用眼药水点眼,以防急性结膜炎等的感染。

广州市餐饮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情况
1.1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场内显眼处,副本或复印件存档备查;没有伪造、涂改、外借或出借卫生许可证;被监督对象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与所持证照一致,不同之处有否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限期内以及上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结果;
1.2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名单中有否包括行政总厨或厨师长、各加工部门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在内;各部门或专间有否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关环节、岗位操作规程(视本单位规模、部门数量等实际情况而定,以不缺漏为原则);
1.3近三年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有否反映出相关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1.4近三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资料,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资料包括异常检出情况、卫生部门通知文书及本单位调离执行情况等文字资料是否齐全,本年度健康证、培训证等的持证情况备查材料;
1.5监督、检测资料档案:近三年监督文书及监测报告按时间排列汇总,有超标情况(尤其本年度)者必须有跟进复检报告;
1.6主要设备、设施质控档案及其清洗、消毒、维护、保养记录和管理责任人名单;
1.7主要原材料、辅料包括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索证资料;
1.8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学习培训及要求等有关材料;单位内部学习、培训材料。
2.环境卫生
2.1要求有良好的店容店貌。餐厅、厨房内外环境整洁,沟渠通畅,无蚊蝇等昆虫滋生地,地面无食物残渣,墙壁、墙群、天花板清洁无脱落,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
2.2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及时清理。
2.3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必须清洁,无油渍、无食物残渣。
2.4卫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粪坑或便曹可自动冲洗,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间内外不得有异味。
2.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的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3.食品采购、储存、加工过程卫生
3.1必须从正常渠道进货并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3.2加工制售烧烤熟肉制品及其他冷荤凉菜的原料应索取禽畜肉检疫合格证、放心肉销售凭证。
3.3不得购买和在现场加工活的家禽。
3.4常温库要注意防鼠、防潮、离墙离地,冷库或冰箱要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做到生熟分开和分类:(1)接触生熟食品的人员分开;(2)加工生熟食品所用的工用具、容器分开并有明显标记;(3)生熟食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同一冰箱存放;(4)生肉、蔬菜、家禽肉、海鲜、剥壳鸡蛋等食品应分开存放。
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3.5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专用,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3.6 待用烧烤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凉冻间(柜)内外包括柜门、纱网等需保持洁净,柜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和需重新加工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3.7厨房内各功能间、冰箱、冰柜、粗加工池、洗消池、保洁柜等须加贴标识牌。
3.8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3.9其他各功能间按照专间卫生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检查。
4.食(饮)具、用具的洗消
4.1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须有专间、专人负责,食(饮)具、用具应有足够数量周转。洗消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批准文号、保质期。
4.2食(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一刮:将剩余在食(饮)具、用具上的残留食品倒入垃圾桶内并刮干净;二洗:是将刮干净的食(饮)具、用具用加洗涤剂的水或2%的热碱水洗干净。三冲:是将经清洗的食(饮)具用具用流动水冲去残留在食(饮)具上、用具的洗涤剂或碱液。四消毒:洗净的食(饮)具、用具按要求进行消毒。五保洁:将消毒后的食(饮)具、用具放入清洁、有门的食(饮)具、用具保洁柜存放。
4.3食(饮)具、用具常用的消毒方式:
4.3.1煮沸、蒸气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
4.3.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
4.3.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4.3.4消毒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mg/L的浓度,食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4.4消毒后食(饮)具感官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5保洁柜必须专用、清洁、密闭、有明显标记、每天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柜内无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痕迹。
4.6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不能混放。
5.从业人员卫生
5.1上岗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洗衣服。不得戴戒指、手链、手表,涂指甲油。
5.2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洗手:A 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B 加工时间过长时,中间应随时洗手;C 处理食品原料后;D 接触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后;E 上厕所后。
5.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必须熟悉基本的卫生知识并正确应用。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离。

广州市工地食堂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卫生管理资料和档案
1.1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场内显眼处,副本或复印件备查;
1.2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架构、管理人员名单、各部门或专间卫生管理制度和有关环节操作规程(视本单位规模、部门数量等实际情况而定,以不缺漏为原则);
1.3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
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资料,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资料包括异常检出情况、卫生部门通知及本单位调离执行情况文字资料,本年度健康证、培训证的持证情况备查资料;
1.5监督、检测资料档案:近三年监督文书及检测报告按时间排列汇总,有超标情况(尤其本年度)者必须有跟进复检报告;
1.6主要设备、设施质控档案及其清洗、消毒、维护、保养记录和管理负责人名单;
1.7主要原材料、辅料包括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索证资料;
1.8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学习培训剂要求等有关材料;单位内部学习、培训材料。
附注:资料须整理、分类装订入册供查阅。
2.环境卫生
2.1要求良好的加工环境,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从业人员精神面貌好,穿着统一工作服。沟渠通畅,地面无食物残渣,墙壁、墙群、天花板清洁无脱落,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
2.2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加盖密封,并做到及时清理。
2.3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必须清洁,无油渍、无食物残渣。
2.4卫生间必须有专人管理,粪坑或便槽可自动冲洗,不得有异味。厨房必须远离卫生间25米以上。
2.5沙门、沙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三防设施有效。
2.6厨房内各功能间、冰箱(柜)、粗加工池、洗消池、保洁柜等须加贴标识牌。
3.食品采购、贮存、加工过程卫生
3.1必须从正常渠道进货并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3.2以销定购,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观及包装内容检查。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3.3常温库要注意防鼠、防潮、离墙离地,冷库或冰箱要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做到生熟分开:(1)接触生、熟食品的人员分开;(2)加工生熟食品所用的工(用)具、容器分开或有明显的标记;(3)生熟食品不得放在同一库房、同一冰箱存放。
3.4不得购买和在现场加工活的家禽。
4食(饮)具、用具的洗消
4.1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须有专间,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4.2食(饮)具、用具常用的消毒方法:(1)煮沸、蒸气消毒;(2)红外线消毒100摄氏度20-30分钟;(3)洗碗机消毒;(4)消毒剂消毒。使用热力消毒的温度必须达到80摄氏度,消毒时间须达到2分钟以上。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需达到250ppm,消毒时间为3-5分钟。
4.3洗消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有批准文号、保质期。
4.4消毒后食(饮)具感观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物理消毒:食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化学(药物)消毒:食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5保洁柜必须专用、清洁、密闭、有明显标记、每天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柜内物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痕迹。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不能混放。
5.从业人员卫生
5.1上岗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洗衣服。不得戴戒指、手链、手表,涂指甲油。
5.2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必须熟悉基本的卫生知识并正确应用。
5.3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应及时调离。

广州市商场、超市食品卫生监督指引
1.检查是否领有卫生许可证及其许可范围。
1.1商场超市必须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才能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须悬挂在售卖场的显眼处,让顾客一进商场就能看到。
1.2商场超市经营范围必须与许可的项目相符。
2.检查有否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以及卫生档案。
2.1商场超市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2应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台帐制度,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2.3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档案内容:卫生许可申请基础资料,卫生管理小组名单、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各种记录,索证资料,检验报告等,从业人员名单、体检情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健康情况,收集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文书及检验报告书,管理小组进行自行检查的记录,奖惩情况。
3. 检查从业人员卫生情况。
3.1从业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商场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3.2检查个人卫生情况,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广州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4. 检查经营场所食品卫生情况。
4.1食品经营场所内外须环境整洁,地面不得有积水或垃圾等脏物;垃圾桶须密闭,外观不得污秽不洁;墙壁、墙裙、天花板不得不洁或脱落。
4.2经营场所内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区域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与定型包装食品分开,直接入口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开。
4.3食品须按其所要求的保存条件进行存放售卖。售卖熟食品须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保存条件。
4.4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须标签符合要求,包装要完整,在保质期内;普通食品不得有疗效宣传。
4.5散装食品的销售须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标注品名、配料表、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散装食品销售区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
4.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须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须有防尘材料遮盖。
4.7销售的畜禽肉类要有检疫证明,不得销售未割除腺体肉、病畜肉、变质肉、注水肉、河豚鱼及死黄鳝、死甲鱼和死河蟹等。
5. 检查制作加工食品的生产场所及专间卫生情况。。
5.1商场超市要制作加工食品,须按照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卫生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及专间;
5.2制作快餐须有独立的烹调间,其局流程应合理,原料贮存生产制作售卖等场所应符合餐饮业量化分级评分表及《广州市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5.3制作售卖烧卤熟肉、凉菜、裱花蛋糕、寿司、面包糕点等须有独立、专用、密闭的加工间,专间内要做到“五专”(专间、专人、专用工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专间内的空气消毒设施须正常运转,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
5.4餐具(工用具)洗消间(或区域)要独立,并要有三联洗涤池,标识清楚,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餐具(工用具)保洁柜;
5.5进入专间的食品须经洗净消毒(或熟食品),工用具须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5.6专间内不得放置杂物,保持环境清洁。各类食品的制作过程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5.7粗加工间内要分别设置肉类和蔬菜的洗涤池,并要有标识
6.检查食品仓库卫生情况。
商场超市的仓库必须严格管理,要有台账登记制度,要严格执行《广州市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依据《中化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1.1检查生产者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核准被监督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项目是否与许可项目相符;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持有者是否有伪造、涂改和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行为。
1.2按照“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卫生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
2.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
2.1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询问食品从业人员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卫生知识;患有“五病” 的食品从业人员有否按要求调离原岗位。
2.2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观察有无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及不良卫生习惯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3.生产企业卫生制度及卫生管理机构的管理
3.1检查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有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有相应检查记录。卫生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生产车间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等。
3.2检查企业是否有专职(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其职责管理相应的事务:如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食品卫生情况;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
4.1有否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对卫生许可证已核准的面积、设施与布局进行改建、扩建的行为。有否擅自更改相应生产车间使用功能的行为;
4.2各项工艺操作是否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有无造成食品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4.3生产过程有无专人负责卫生质量的监控,有无监控记录,各工艺过程的参数有无专人记录、有无原始记录。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期是否达到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6个月的要求。生产场所有无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4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有无污垢,墙壁、墙裙、天花板有无不洁或脱落;加工设备设施有无油垢沉积;纱门、纱窗、金属防鼠板、防鼠网等三防设施是否损坏;废弃物盛放容器是否密闭 ,外观是否污秽不洁。
4.5卫生设施:更衣室是否清洁;洗手、消毒设施能否按要求设置及正常使用。
4.6使用的容器,材料、工具、设备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是否落实。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是否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有无造成食品污染。
5.生产企业是否有健全的检验机构、设备或委托检验机构;
5.1生产企业有否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5.2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与设施,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是否齐全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食品检验设备设施是否按期检定、维修,并处于良好状态。
6.检查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合格出厂,有否禁止生产的产品;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有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能否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能否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7.产品贮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库房是否整洁;原料、辅料、成品是否分库存放;存放物品有否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库房中有否存放非食品物质、有毒有害物品;有无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8.食品产品卫生监督审查:
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检计划对企业生产的食品产品进行抽查,并依据企业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设备设施布局,使用设施种类,在企业新改扩建、变更生产产品品种时对产品进行抽检,确认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广州市学校集体食堂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1.检查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1.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无论食堂是否对外承包经营,其卫生许可证上的法人代表须填写校长姓名。
1.2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学校对食堂承包后存在的卫生问题仍要负责。
1.3学校食堂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进行全面管理。并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2.检查从业人员卫生情况。
2.1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3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堂应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2.4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2.5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2.6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2.7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3.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场地卫生状况。
3.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3.2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进行凉菜配制应设置相应专间。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3.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3.4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5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宜设置独立隔间。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3.6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3.7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3.8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并设有洗手设施。
4.检查仓库卫生状况。
4.1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和物品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2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库房门口设防鼠板。
4.3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4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4.5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5.检查专用间的设置是否达到卫生要求。
5.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学校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食堂,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5.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设置在工作台上方,距离地面2m以内。,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
5.3凉菜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安装通过净水设施。
5.4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5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最大客容量需要。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带门并易于清洁。
5.6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5.7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检查生产经场地的防鼠防蝇设施。
6.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6.2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6.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7.检查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情况
7.1加工食品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7.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7.3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7.4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7.5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成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7.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7.7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7.8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7.9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7.10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检查食具洗消的落实情况。
8.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8.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8.4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应有标志牌,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6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9.其他
9.1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9.2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一、 选址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的要求。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二、 自身管理
1.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场内显眼处(副本备查),在有效期内;
2.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名单及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场所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
3.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
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
三、 从业人员管理
1.在监督检查时须现场能出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资料、“五病”调
离资料(包括健康异常检出情况、卫生部门通知及本单位调离执行情况文字资料),本年度健康证、培训证、检验员等的资格证和相关检测记录;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四、 生产车间要求
1.制水室、涉水产品存放间、水处理间、检验室等功能间内必须有机械送
风、排风装置。各卫生间须设独立排风系统。须有健全的通风排气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及该系统清洗、消毒、检查、处理记录;
2.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垃圾废弃物置于有盖的容器存放。
五、 质量控制
1.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水
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2.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其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生产过程使用的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六、各类供水单位还应完善以下卫生要求:
(一)市政集中式供水(含自建集中式供水)
1.水源防护
(1)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面水取水点周围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未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
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无渗水厕所及渗水坑;无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没有从事深层土层的建筑活动;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和防污染的防护措施。
2.生产设施
(1)有净化处理和消毒设施,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严密,未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间通风良好,有防腐防潮措施,有安全防范应急处理设施。
3.生产区环境
集中式供水(包抵自建集中式供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卫生状况良好,
无生活居住区设置、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管道分质供水
1.选址
应选择易于排水,周围无有害气体和放射性污染源,无昆虫孳生地,卫生状
况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选址在地下负一层及以下的,必须有强制机械送风装置。
2.布局
布局与设计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设置能满足生
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需要的功能间及清洗消毒场所;各工序流程应连续进行,能防止交叉污染;水处理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合理。
3.生产设备
(1)生产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水处理间面积宜不少于20M2。各功能间(含预进间)有机械通风排气设施,水处理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2)制水用的过滤设备(水处理设备)、管材、管件、器具和储水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具有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并易于拆卸、清洗消毒;
(3)管道分质供水管网不得与市政供水管网相连接。管道分质供水管网必须设立循环回水系统,设立自动清洗系统并有对水质进行消毒的设施。
4.卫生设施
(1)设有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
(2)水处理间、检验室须安装紫外线灯并不得设厕所;水处理间入口处设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洗手设施为非手动式,设泡鞋池或鞋底洁净设备,鞋消毒池与通道等宽,长1.5M以上、深度10cm以上。
5.设立检验室
(1)配备能满足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与设施,对色度、混浊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臭)、电导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耗氧量等项目进行检验;
(2)设有中心检验室的,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耗氧量等项目可在中心检验室进行,其余项目应在线检测;
(3)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能保证成品水经检验合格后供水,并作记录。
6.水质
水质须与水处理设备卫生批件的要求相一致。









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引

为明确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从事以下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质)
(一)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
2、健康检查报告书规范,检查结论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的阳性结果进行个体分析和群体评价;
3、为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4、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5、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选点和检测符合规范。
2、检测报告书符合GBZ1-17025有关国家试验室认证的规范要求,检测报告内容齐全(含检测及评价)。
3、定期汇总检测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
(三) 建设项目评价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四)职业病诊断
1、对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合法,诊断结论合理(如诊断的职业病与患者的职业史是否相吻合等)。
2、诊断书的书写和诊断用章规范。
3、按规定将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名单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一)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⑵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含负责人的培训);
⑶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⑷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
⑸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⑹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
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
⑻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⑼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⑽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⑾招工及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含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等内容);
⑿有害作业转移管理制度(以保证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⒀其他须依法落实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 职业健康检查:
1、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如:发生职业中毒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即将从事该项有毒有害作业。
4、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检查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5离岗时健康检查:了解目前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应结合在岗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进行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中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依照调离人员名单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资料中有调离的反馈信息,包括调离人员姓名、原工作岗位、调离后工作岗位。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按要求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四)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针对工艺流程中每个环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查检测报告书和现场。
2、作业岗位应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是否配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时是否开启、是否设维修保养记录。
2、重点对检测报告中的超标点所在岗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是否可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是否合理,工人是否正确佩戴等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检查其是否设立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根据体检机构列出的调离人员姓名,在其相应工作岗位核实是否按要求进行调离。
6、针对前一次监督意见书提出的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包括整改方案中防护措施的配置、制度的完善、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佩戴等是否落实)。
7、在监督过程中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三、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
2、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建立管理档案。
3、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与协助省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6.建立、健全本机构职业卫生档案。
7、按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9、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10、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卫生保障工作指引
为确保接待工作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1.建立和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制定接待计划和管理制度。
1.1接待单位(宾馆、饭店)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2接到接待任务后,接待单位应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卫生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接待任务中的各项卫生工作。
1.3应设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活动期间的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员工按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制定详细的卫生保障计划与措施。
2.1了解接待时间、就餐方式、餐次数、伙食标准、用餐人数、住宿人数、需使用客房、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情况及服务要求。
2.2根据任务要求结合厨房设备及季节等情况,认真、科学地设计菜单,经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报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后的菜单不得随意更改。如确系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征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调整。同时须每天上报食品原料进货情况。
2.3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持客房、会议室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美观,保证空气质量达到卫生要求,保持适宜的微小气候。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应保持0.3-0.5mg/L。
2.3做好防蝇、防鼠和防止各种昆虫孳生等工作,定期进行除害灭虫。使用的杀虫剂应是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件的产品,并按规定的浓度、方法使用,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食品、杯具、设备、工用具和容器。
3.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3.1组织本单位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2对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做好动态了解。发现从业人员发生腹泻、出现有关传染病症状及患有感冒、发烧、咳嗽、皮肤化脓感染,应立即调离。
3.3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待任务:
3.3.1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3.3.2活动性肺结核。
3.3.3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
3.3.4其他有碍食品及公共卫生的疾病
3.4加强个人卫生管理
3.4.1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食品工作人员要把头发全部置于帽内,以免头发和头皮混入食品中。
3.4.2从事烹调、水果及熟食加工分切、冷菜制作和配餐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戴口罩,口罩要每天更换或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