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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许可办证程序 :  
 

广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2007年版)

发布时间:  2007-3-22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各类公共场所,在开业前必须领取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有场地建设的单位先办理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卫生验收,领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才能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指南是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一般规定,请申报者仔细阅读。并按规定进行办理。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

由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两个以上 (含两个)地点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注册地地址与经营的场地地址不同的, 向经营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但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注册地和经营地地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

市 (区 、 县级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受理

申报材料经审核后,受理窗口在 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有以下情形的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

•  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

•  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

•  该申请事项依法应当由本人申请而不是本人申请 ,或依法可以委托申请而没有委托书的;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卫生许可的 ;

•  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四、审查

市 (区 、 县级市)卫生局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和材料审查。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正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签发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 受理窗口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二)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受理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发证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二、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四、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五、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延续卫生许可

一、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 ,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变更卫生许可

变更卫生许可是指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应重新申报办理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地址 (非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变更 , 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补办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证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遗失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 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领取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一、申请人前来领取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时 ,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变更或延续卫生许可的 ,领证时应交回原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原件。

注销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生产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1年以上的;

四、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五、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应当注销时 ,持证人须到核发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证窗口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并将原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交回办证窗口。

申报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材料要求

一、新申报卫生许可

(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新办);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五)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七)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八)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 (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复印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卫生许可

(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延续);

(二)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水质检验报告书(一年内)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

(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变更);

(二)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地址变更,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

⑴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新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⑶《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各类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没有场地建设的不需要提供)

4、注册地址(非生产经营地)变更, 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不属于变更范畴,应先注销原卫生许可证,然后按新证程序办理。

四、补办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一)遗失说明

(二)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 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逐页签名;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六)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 ,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七)申报单位可自带优盘( U盘)前来受理窗口下载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并按要求录入相关数据;或在受理窗口领取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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