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工商注册指南
   广州市工商局联系电话
   商标注册
   代理记帐
 
 
 
 
 
 
 
 
  卫生许可办证程序 :  
 

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审查 办理指南 (2007)

发布时间:  2007-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规定,制定本办理指南。本指南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受理事宜。卫生行政部门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意见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批复。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备案)
1、申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预评价报告后,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申请。
2、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4、初步审核
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备案),并及时将审核初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
5、行政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初步意见后,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进行批复。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1、申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4、初步审查
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具审查初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
5、行政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初步意见后,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进行批复。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备案)
1、申请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4、初步验收
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出具验收初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
5、行政批复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验收初步意见后,在通过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卫生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进行批复。
申报材料要求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须提交的资料(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项目均须提交):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份)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1份)
二、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须提交的资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提交):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须提交的资料(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项目均须提交):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四、 报材料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请材料每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
6.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8.建设单位凭“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受理单位:广州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广州市中山三路13号 邮编:510080
查 询 受理后,可持《受理申请通知书》到职业卫生监督科查询办理情况。
查询电话:83872792;83872815(兼传真)。
网站:www.gzhj.gov.cn ; E-mail: gzwjszw@gzhi.gov.cn

附件
目前广州市依法取得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甲级资质)(电话:89024250)
2.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甲级资质)(电话:38665761)
3.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乙级资质)(电话:83822393)

 



版权所有: 医药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