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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卫生验收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  2007-3-22

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依法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的,按本指引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的具体工作。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一、申请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的,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二)涉及建设项目审查所需的图纸;包括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四置图、生产车间或各类场所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平面布局图。
(三)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活饮用水生产企业);
(四)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五)生产经营场地天花、墙面、地面等装修说明;
(六)三防设施及洗消设备清单和说明;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八)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自有场地者提供产权证明,承租场地者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材料不齐全或需补交材料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属于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四)属于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五)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申请材料的规格和填写要求
(一)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申请材料每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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